為有效預防和遏制道路交通事故的發(fā)生,隨縣公安局交警大隊現(xiàn)曝光一批終生禁駕名單和典型案例,希望廣大駕駛員朋友引以為戒,切實提高交通法治意識、安全意識和文明意識,駕車出行時自覺遵守交通法律法規(guī),杜絕僥幸心理,拒絕酒駕、拒絕交通肇事逃逸,攜手同行,共同營造“安全、暢通、文明、和諧”的道路交通環(huán)境。
案例一:2020年9月18日20時30分許,駕駛人曹某駕駛鄂S98***號牌小型車輛行駛至吳山鎮(zhèn)通村公路吳山北街時,因涉嫌實施飲酒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(fā)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,被隨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查獲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及相關規(guī)定,對其給予吊銷機動車駕駛證,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之處罰。
案例二:2020年9月28日4時45分許,駕駛人蘇某駕駛鄂SEP***號牌小型車輛行駛至福蘭線1300KM+700M處時,因涉嫌實施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,被隨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查獲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及相關規(guī)定,對其給予吊銷機動車駕駛證,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之處罰。
案例三:2021年8月23日21時30分許,駕駛人魏某駕駛鄂S80***號牌小型車輛行駛至合厲線8KM+400M路段處時,因涉嫌實施飲酒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(fā)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,被隨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查獲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及相關規(guī)定,對其給予吊銷機動車駕駛證,并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之處罰。
案例四:2021年2月17日19時52分許,駕駛人張某駕駛無號牌兩輪摩托車行駛至高城鎮(zhèn)通村公路處時,因涉嫌實施飲酒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(fā)生重大交通事故后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,被隨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查獲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及相關規(guī)定,對其給予吊銷機動車駕駛證,并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之處罰。
案例五:2021年1月12日7時50分許,駕駛人王某駕駛鄂F99***號牌小型車輛行駛至福蘭線1316KM+870M路段處時,因涉嫌實施駕駛機動車發(fā)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,被隨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查獲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及相關規(guī)定,對其給予吊銷機動車駕駛證,并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之處罰。
案例六:2021年1月16日6時45分許,駕駛人高某駕駛鄂S89***號牌小型車輛行駛至周新線333省道31KM+220M路段處時,因涉嫌實施駕駛機動車發(fā)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,被隨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查獲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及相關規(guī)定,對其給予吊銷機動車駕駛證,并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之處罰。
#交警提醒#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91條、第101條的相關規(guī)定,機動車駕駛人被“終生禁駕”主要有兩種情形:一是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(fā)生重大交通事故,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,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;二是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、法規(guī)的規(guī)定,發(fā)生重大交通事故,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,且造成交通事故逃逸的,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。上述兩類駕駛人將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,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。
來源:湖北隨縣交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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