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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依據(jù)
根據(jù)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二十八條規(guī)定,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,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、所在單位或者經(jīng)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(fā)生變化的,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。
專家分析
職工在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認為傷情惡化的,是可以進行勞動能力復查鑒定的。同時,如果出現(xiàn)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加重的情況,會根據(jù)鑒定結果,作出新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,調整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。
結論
陳某可以重新進行勞動能力鑒定。
來源:中國工傷保險微信號